吳志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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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星期六 六月 12, 2010 4:09 pm 文章主題: 舊業主失蹤26年 租客申請做業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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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業主失蹤26年 租客申請做業主
租客以「逆權侵佔」理由申請將單位據為己有的舊樓,位於馬頭角道。
土瓜灣馬頭角道107號1樓一個唐樓單位業主「人間蒸發」26年,期間女租客承擔單位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,
日前入稟高院,申請「逆權侵佔」,要求裁決她擁有單位的業權。
法官要求租客在報章登1日尋人廣告,案件押後至8月2日審理。
女業主房兆君(譯音)於1959年底,以2萬元購入單位後,至今仍是該單位的註冊業主。
原訟女租客林芝,目前她獨居上址,答辯人為業主房兆君。
業主於1973年與租客有口頭協議,每月以600元租住單位,雙方沒有簽立任何租約,沒有討論過會租住多久;
其後亦有調整租金。租客自1973年起一直居於該單位,業主則每月上門收租。
由1984年起,業主再沒有上門收租,亦沒有向租客追租,租客自此未見過業主。
租客認為根據《時效條例》第7節的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條文,她已逆權佔有該單位逾法例規定的20年,
乃向法庭提出為該單位的業主。(該單位現市值約170萬元,月租約5,000元。)
根據《時效條例》於1991年修訂後,「逆權侵佔」期限為12年,而修訂前則規定「逆權侵佔」時限為20年。
TKW1008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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